宜蘭縣部分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託藥及餵藥規範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
宜蘭縣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維護幼兒身體健康,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訂立託藥措施,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幼兒園對於託藥及餵藥之措施及安全作業流程等相關作業事項規範未臻完備,及託藥單之留存期限未納入託藥規範,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託藥及餵藥措施,並增列託藥單留存期限。
審計室指出,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另依教育部發布幼兒園託藥及餵藥安全基本資訊,其中幼兒園託藥及餵藥參考作業流程規定,注意幼兒用藥反應,如有異常,即聯繫家長並討論後續處理程序,及完成餵藥並填寫餵藥紀錄單。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9月至10月間查核龍潭、三民、順安、武淵、廣興、大洲及三星國民小學等7所學校附設幼兒園發現,各幼兒園雖已訂定託藥及餵藥措施,但部分幼兒園尚未將「用藥途徑不得以入侵方式為之」、「幼兒用藥後發生不良反應,第一時間應即通知家長並記載於餵藥紀錄單」等列入規範;另各幼兒園均已規範幼兒如有用藥需求,家長須於送幼兒入園時填寫託藥單(服藥委託書、服藥委託本),惟均未將託藥單留存期限納入託藥規範,難以確保託藥資料之完整性,審計室遂於115年2月函請宜蘭縣政府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5月13日止,龍潭國民小學等7所學校附設幼兒園已修正託藥及餵藥措施;另縣政府已於115年4月函請宜蘭縣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於現行託藥相關規定中增列「託藥單留存至少6個月」,完備託藥規範。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8-28)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內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