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部分公所噴灑除草劑於轄內道路兩旁、農路,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檢討除草方式,維護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
苗栗縣各鄉鎮市公所除草劑使用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公所噴灑除草劑於轄內道路兩旁、農路等,惟該等場域非屬核准登記使用除草劑之範圍,經函請研謀改善,以維護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
審計室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於107年3月函示,以除草劑於河堤、道路兩側、公墓、公園及學校等非農業用途場域進行除草作業之行為已違反農藥管理法。
然而,審計室於115年3月查核發現,112至114年度計有苗栗市等11鄉鎮市,採購除草劑計143萬餘元,用於噴灑轄內道路兩旁、農路、公墓、垃圾掩埋場、市場周遭、河堤、公園、空氣品質淨化區、辦公室、停車場等場域之雜草,該等場域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函示核准登記使用除草劑之範圍,且衍生污染土壤與水源地疑慮,審計室遂於115年4月分別函請苗栗縣政府(下稱縣政府)及相關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業於115年5月督促各公所遵守非農業用地嚴禁使用除草劑,並轉知村(里、鄰)長及社區發展協會落實執行,且相關公所爾後轄內雜草,將以人工割除方式處理,並於員工業務檢討會向同仁宣導,以維護轄內生態環境之永續發展。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8-21)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苗栗市等11鄉鎮市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自然保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