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太陽光電設備發電量未達最低標準,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積極要求廠商限期改善,並收繳短少回饋金
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下稱歸仁國中)辦理太陽光電設施標租案,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未落實依契約規定督導廠商達成每年最低發電度數,致部分年度實際發電量未達標準卻未通知廠商限期改善,經函請研謀改善,已積極要求廠商限期改善,並收繳短少回饋金,以維護學校權益。
審計處指出,歸仁國中於109年9月與光電廠商簽訂校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案租賃契約,總計設置容量719.04kwp,按契約第14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每年最低應發電量不得低於每瓩1,250度(即每年898,800度),若因設備維護不良或損壞嚴重致發電量低於標準,學校應定相當期限催告廠商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逕行終止契約。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光電廠商於該校安裝之光電設備,111至113年度發電量分別為979,894度、549,784度及832,824度,其中112及113年度實際發電量均低於最低應發電量,歸仁國中未就發電量不足情事依約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審計處遂於115年1月函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督導該校檢討改善,並通盤檢視所屬各級學校光電案場契約執行情形。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通函學校督導廠商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歸仁國中於115年3月發函光電廠商限期改善,並於同年4月收繳短少回饋金4萬餘元,增裕市庫收益並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8-14)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立歸仁國民中學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