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機關監督所管行政法人運作情形,未落實於績效評鑑審酌其採購作業重大違失,且未督促其依採購作業規章辦理重要作業,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加強監督機制,降低行政法人採購作業風險
行政法人法自100年公布施行迄至114年底,各級政府已成立24個行政法人,並由16個政府機關為監督機關,監督所管行政法人之運作。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監督機關未於績效評鑑審酌行政法人採購作業重大違失情形,且未督促其依採購作業規章辦理重要作業等情事。經函請行政院檢討改善,該院已督促加強監督機制,降低行政法人採購作業風險。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為確保行政法人採購作業落實公平、公開原則,於110年10月29日訂定「行政法人採購作業規章訂定參考原則」(下稱採購作業參考原則),其中監督機關應將所管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重大違失情形納入績效評鑑審酌等彈性監督方案及配套措施。
然而,審計部於114年5月查核發現,部分監督機關未依採購作業參考原則將所管行政法人之採購重大違失情形納入績效評鑑審酌,且未督促其依採購作業規章辦理重要作業,衍生相關行政法人採購利益衝突迴避作業之實際運作情形與規章不符等情事,經於114年6月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行政院已於115年4月修正行政法人績效評鑑參考原則,明定監督機關應將採購作業重大違失納入績效評鑑,並修正採購作業參考原則,明定各監督機關之督導責任,及函示其督促所管行政法人落實採購相關規範與內部控制及稽核措施,以強化監督機制,降低行政法人採購作業風險。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6-08-07)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