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部分土地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基隆市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或免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涉有供作住宅、倉儲、製造業、服務業等使用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或改課稅款535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亦同。另財政部80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釋,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然而,審計室陸續於113年1月至115年2月間查核發現,基隆市部分課徵田賦之土地或免徵地價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作住宅、倉儲、製造業等,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地價稅,審計室遂陸續於113年1月至115年4月間函請稅務局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5年5月底止,稅務局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依法補徵或改課地價稅計203筆、金額535萬餘元,持續加強稅籍清查作業,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8-07)
被審核機關:
基隆市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