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法制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制定並公布施行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健全攤販輔導管理機制
宜蘭縣鄉鎮市公所(下稱鄉鎮市公所)為提供民眾生鮮蔬果及民生用品交易,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未依地方制度法及經濟部函示制定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致鄉鎮市公所及相關業務機關欠缺一致之管理依據,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制定並公布施行「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健全攤販輔導管理法制。
審計室指出,宜蘭市、羅東鎮及蘇澳鎮等3個公所計設置6處臨時攤販集中場。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略以,工商輔導及管理屬縣自治事項,縣政府得就自治事項制定自治條例;又經濟部分別於93年及99年間函請各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本權責制定攤販管理自治法規,並於99年函示各縣市於1年內完成立法程序,以建立符合地方需求之攤販輔導管理制度,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5月查核發現,縣政府辦理攤販管理,尚未依地方制度法及經濟部99年函示制定專屬自治法規,攤販輔導及管理措施未盡周延,審計室遂於112年6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業制定「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報經宜蘭縣議會於113年12月16日審議通過,並經經濟部於114年6月核定及縣政府完成法制公告程序後,於115年2月5日正式公布施行,建立宜蘭縣攤販輔導管理之法制依據,可供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業務機關據以執行攤販管理及輔導工作,有助健全攤販管理制度,提升地方治理效能。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8-07)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