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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經管財物遺失或毀損之賠償作業未盡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健全財物管理機制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基準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基準

  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對於所經管縣有財物發生遺失或毀損之賠償,訂有「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基準」(下稱財物遺失或毀損賠償計算基準),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之賠償計算基準未盡合宜,衍生報損案件頻繁發生,財物管理未臻周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訂相關作業規範,健全財物管理機制。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使所屬機關學校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之賠償作業有所準據,於95年4月訂定財物遺失或毀損賠償計算基準,明訂管理單位發生財物遺失或毀損時,應查明財物保管(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及依殘值或帳面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並報由財物主管機關查核彙辦後,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然而,審計室於115年1月查核發現,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12至114年度經管縣有財物遺失或毀損之帳面價值共計426萬餘元,惟賠償金額僅4萬餘元,主要係前揭財物賠償計算基準,係以帳面價值或殘值(財物原值之1%)計算,未考量「填補損害」之原則適時納入重置成本,對經管人員之管理疏失未能產生防範及警惕效果,衍生財物報損案件頻繁發生,管理未臻周全,審計室遂於115年2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業於115年5月20日修訂財物遺失或毀損賠償計算基準,以原購置價格或市價孰高者作為賠償計算基礎,並按使用比例年數計算,以合理反映財物重置成本及實際使用狀況,強化財物經管人員管理責任,健全管理機制。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8-05)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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