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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推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受理案件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比率近3成,審計部促請改善,司法院已著手研擬具體適用基準

國民法官法庭示意圖
國民法官法庭示意圖

  政府為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於109年8月12日制定公布國民法官法,並依據該法第5條第1項及第113條規定,分別自112年起(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及115年起(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分2階段施行,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各地方法院受理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經裁定不行之比率近3成,經建請司法院秘書長檢討改善,司法院已著手研擬「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具體適用基準。

  審計部指出,第一階段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自112年施行以來,近3年度(112至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新收案件(108件、177件、143件)及終結案件(25件、118件、127件)均逐年增加,其中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終結件數由112年度之13件,上升至113年度之65件、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之73件,顯示各地方法院逐步完善各項選任、準備及審理程序,已漸提升審理效能。

  然而,審計部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近3年度(112至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各地方法院受理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共計428件,經依職權或相關人聲請,裁定不行參與審判案件119件,占比27.80%,因現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未有一致性基準,實務上由法官裁量判斷,外界間有質疑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比率偏高,恐有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立法目的,審計部遂於115年2月建請司法院秘書長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司法院已於115年1月召開各地方法院聯繫會議聽取建言,著手研擬「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具體適用基準,以兼顧國民法官法規範之意旨及審判實務需求。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一廳(發布日期:2026-07-31)
被審核機關: 司法院
施政主題細項: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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