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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意外事故賠償規範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施行,健全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修正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部分規定
修正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部分規定

  新竹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有效管理該府及所屬機關(構)暨營(事)業單位之公務車輛,訂定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針對公務車輛意外事故賠償責任訂定明確標準,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

  審計室指出,依據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第12點及第14點規定,公務車輛保管人或駕駛人,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對車輛毀損應負賠償責任,如有違規而導致意外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市政府所屬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雇員於執勤時間駕駛清潔車發生交通事故,其中和解金、委任律師費由公款及當事人共同分攤,車輛修復費用則由公款支應,相關支出欠缺明確法源依據。審計室遂於114年4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14年12月15日函修正新竹市政府公務車輛管理與使用要點,明定公務車輛肇事賠償相關基準,俾健全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7-31)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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