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林邊鄉公所部分公有土地遭占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積極排除占用或收取使用補償金,以提升鄉庫收益並維護公產權益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下稱林邊鄉公所)經管公有土地,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所未落實辦理定期或不定期之不動產檢核作業,致部分土地遭占用,經函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清查,並依規定排除占用或收取使用補償金,以提升收益並維護公產權益。
審計室指出,截至114年3月底林邊鄉公所經管之公有土地計1,173筆、面積49.60公頃(含國有、縣有及鄉有),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41點及參照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條規定,各機關每年度對於經管之公有土地(含國有、縣有及鄉有)須訂定盤點實施計畫,辦理盤點作業,並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核。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月查核發現,林邊鄉公所對於經管之公有土地未落實盤點與檢核,致未能掌握土地使用狀況,經於112年3月通知查明處理,據復將確認土地占用情形,辦理收繳使用補償金事宜。嗣於114年4月追蹤查核並運用地理資訊系統QGIS軟體套疊,勾稽該公所財產管理資訊系統資料發現,其經管公有土地間有作為道路、水利用地等供公共使用之土地,遭占用或核算使用補償金之土地面積有誤等情事,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林邊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林邊鄉公所已於115年3月完成公有土地財產盤點作業,排除4筆遭占用土地,及收取26筆土地使用補償金計44萬餘元,並自115年度起每年將增加使用補償金收入6萬餘元,以提升鄉庫收益並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7-22)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