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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未配合中央法規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

臺東縣漁港設施管理費收費基準
臺東縣漁港設施管理費收費基準

  臺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管理縣轄第二類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事宜,訂定臺東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下稱臺東縣漁港設施管理費收費基準),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基準部分內容未配合中央法規修正,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配合修正發布,使地方規範與中央法規相符,健全漁港收費法制。

  審計室指出,農業部為因應漁港多元使用,於112年6月16日公告修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增列本國籍漁船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者,應依船舶型態分別以總噸位或船舶長度按日計費;另將海上遊樂船舶修正為遊艇、小船,其計費方式由總噸位改為依船舶長度計收,並明定各類漁港主管機關應依各港服務水準,於公告費率上下限範圍內訂定具體收費標準。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縣政府訂定之臺東縣漁港設施管理費收費基準,對於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之本國籍漁船,未訂定相關收費規範;另海上遊樂船舶仍以總噸位計費,且未配合農業部法規修正為遊艇、小船,並改採船舶長度計費,與現行中央法規內容未符,審計室遂於114年6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配合中央規定調整收費對象及計費基準,並於114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臺東縣漁港設施管理費收費基準,使地方規範與中央法規一致,俾利漁港管理費收費作業有所依循。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7-12)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海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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