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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未落實考古遺址調查,延宕興建期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工啟用

臺南市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臺南市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臺南市佳里區公所(下稱區公所)辦理第二聯合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規定落實用地考古遺址調查,迨工程決標始研議因應措施,致終止工程契約,延宕興建期程,經函請研謀改善,活動中心已完工啟用,提供里民多功能育樂休閒場域。

  審計處指出,臺南市佳里區活動中心空間不敷使用,為提供里民充足與優質之多功能育樂休閒場域,臺南市政府(下稱市府)推動佳里區第二聯合活動中心新建計畫,委請區公所於110年7月辦理規劃設計,預定新建地上1層,總樓地板面積約279坪,工程於111年11月15日決標,金額4,460萬元,工期365日曆天。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2月查核發現,區公所於規劃設計階段未依文資法第58條規定落實工址考古遺址調查,即辦理工程招標,嗣經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112年3月通知,始發現工址疑涉佳通橋遺址範圍,遂於同年4至8月間研商因應措施,決議辦理變更設計,除追加工程經費1,200萬元外,又因變更設計耽延,致承商逾8個月無法施工,雙方於同年12月21日合意終止契約。嗣後區公所重新辦理工程招標,於113年2月6日決標,金額5,550萬元,截至113年2月底止,承商尚在研擬施工監看計畫書,無實質興建進度,涉有效能過低情事,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20日函請臺南市市長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府已於113年6月修正活動中心建設計畫管考作業流程,精進列管機制,並經區公所檢討設計疏失責任予以扣罰違約金10萬餘元;另經嚴控工進,該活動中心已於114年6月竣工,同年12月20日啟用,提供里民多功能育樂休閒場域。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6-24)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佳里區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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