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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未按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退還溢徵稅款,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稅務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稅務新聞
稅務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課徵地價稅稅務新聞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業務,經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土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迄未經政府取得,惟仍按一般稅率向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地價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依法核退溢徵之地價稅並加計利息計33萬餘元,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審計室指出,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3款規定,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減免地價稅應由稽徵機關依主管地政機關通報資料逕行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另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於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1月查核發現,澎湖縣計579筆土地已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迄未經政府取得,仍按一般稅率向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地價稅(稅率介於10‰至55‰間),審計室遂於同年月函請稅務局查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查明其中20筆土地應改按6‰稅率課徵地價稅,業於115年5月22日完成核退地價稅29萬3,903元加計利息4萬275元,合計33萬4,178元,落實依法課稅原則,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6-18)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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