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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6型機維修中心部分廠商研試修(製)合格之認證機制未臻周妥,且仍待持續向原廠爭取技術移轉及認證授權,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健全認證機制並提升維修能量

F-16型機維修中心推動架構
F-16型機維修中心推動架構

  行政院為推動國防及戰略產業,整合國防部、經濟部及外交部跨部會合作於109年8月成立F-16型機維修中心,協助國內廠商取得國外原廠技術移轉,建立系統零件修護量能。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空軍司令部自行核發廠商F-16型機維修中心研試修(製)合格證明未臻周妥,且仍待持續向原廠爭取技術移轉及認證授權,提升自主維修能量,經函請國防部研謀妥處,已改採產業合作發展會報機制輔導廠商認證,並持續推動爭取原廠授權及技術移轉。

  審計部指出,F-16型機維修中心建置之關鍵修護項目,係空軍檢討F-16型機具高單價、高故障率及長交期等修(製)需求之系統零件維修品項,藉由工業合作,獲取原廠技術移轉、認證授權,復經考量我國將於115年接收F-16V(70)型戰機,屆時將躍居全球主要F-16型機使用國之一,籌建F-16型機自主維修及產製關鍵核心技術,提升國防自主之重要性將日益提升。

  然而,審計部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下稱維修作業要點)對於軍品研試修(製)訂有認證相關規定,惟F-16型機維修中心部分廠商維修品項由空軍自行核發合格證明,未臻周妥;且仍待持續向原廠爭取技術移轉及認證授權,以支援F-16型機修護及妥善,審計部遂於114年2月函請國防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空軍已依維修作業要點辦理廠商認證;並積極爭取原廠技術移轉及認證授權,截至115年4月底止,原廠認證已從113年10月之107項提升至123項,並將持續擴大在臺維修品項,有效支持F-16型機維保需求與妥善。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二廳(發布日期:2026-06-12)
被審核機關: 國防部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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