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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納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防制詐欺廣告措施未臻健全,審計部促請改善,已備查平臺業者訂定之廣告託播者身分驗證實施作法及詐欺防制計畫,從源頭管理防制詐欺

Meta公佈之透明度報告
Meta公佈之透明度報告

  政府為防制詐欺,嚴懲詐欺犯罪,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審計部查核發現,詐防條例公布後逾6個月,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納管的4家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計有Google LLC(Google、YouTube)、LY Corporation(Line)、Meta Platforms, Inc.(Facebook、Instagram、Threads)、TIKTOK PTE. LTD.(TikTok),下稱平臺業者】仍未完備廣告託播者身分驗證實施作法及詐欺防制計畫,經函請督促檢討改善,業者已訂定廣告託播者身分驗證實施作法及詐欺防制計畫,並報經數發部備查,從源頭管理防制詐欺。

  審計部指出,依據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之詐防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平臺業者應驗證委託刊播廣告及出資者的身分,並評估網路廣告服務遭利用作為詐欺犯罪的風險,進而訂定詐欺防制計畫,並每年發布詐欺防制透明度報告。

  然而,審計部114年2月查核發現,截至114年1月底止,數發部所納管4家平臺業者提送的廣告託播者身分驗證實施作法,均尚未通過審查,亦未提送詐欺防制計畫,影響防制詐欺廣告與源頭追溯託播者,審計部遂於114年2月函請數發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4家平臺業者訂定之身分驗證實施作法及詐欺防制計畫已報經數發部備查,平臺業者並於114年11至12月間陸續發布透明度報告,數發部115年將持續輔導平臺業者精進防詐措施,以強化源頭管理。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六廳(發布日期:2026-06-05)
被審核機關: 數位發展部
施政主題細項: 數位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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