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部分機關有向拒絕往來廠商小額採購情事,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強化採購作業內控機制
金門縣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案(簡稱小額採購),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機關有向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採購情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強化採購作業內控機制。
審計室指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拒絕往來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列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誤以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然而,審計室運用審計部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審核分析系統及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勾稽比對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112至114年度歲計會計經費結報資訊,發現部分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案,有向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拒絕往來期間內之廠商採購情事,審計室遂於115年4月函請金門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金門縣政府已於115年5月29日修正「金門縣政府內部控制作業自行評估表」,增訂「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以下之採購案件,是否有向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拒絕往來期間內之廠商採購情事。」控制重點,強化採購作業內部控制機制。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6-05)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