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取締尚乏有效檢測工具,以及時遏阻毒駕行為,審計部促請改善,已修訂處理原則並將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納入執法程序
政府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已修正刑法,明確毒駕取締執法標準,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員警執行毒駕取締勤務,尚缺乏有效工具可供快速辨識駕駛是否施用毒品,以及時遏阻毒駕行為,經函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已修訂處理原則並將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納入執法程序,有效提升毒駕取締量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審計部指出,政府已於112年12月修正刑法,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行為,尿液檢驗呈陽性即構成刑責;如因個案情形無法檢驗判定陽性,若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亦以毒駕罪論責,以遏阻毒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然而,審計部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員警執行毒駕取締相較於酒駕執法,尚缺乏可快速檢驗駕駛是否施用毒品之工具,實務上仍多仰賴員警辦案經驗,於車內發現有毒品或相關異味,或駕駛精神狀態異常,始強制驗尿,造成毒駕取締困難,又歐美等國已運用唾液快篩方式建立路邊毒品檢驗機制,審計部遂於114年5月建請行政院督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警政署已會同交通部於114年11月19日修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將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納入執法程序,並於114年9月5日至12月31日間,查獲涉嫌毒駕案件5,904件,其中1,399件係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查獲,有效提升毒駕取締量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二廳(發布日期:2026-06-03)
被審核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施政主題細項:
警政、治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