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人事處經管三峽區國有土地遭占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處理計畫,積極排除占用並追收使用補償金,維護政府權益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下稱人事處)為興建公教人力資源發展中心,獲行政院核准無償撥用國有土地,惟經管期間部分土地遭新增或擴大占用,遲未依規定積極排除占用或收取使用補償金。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請檢討改善,人事處已訂定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計畫,積極排除占用並收取使用補償金。
審計處指出,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第3點規定,國有公用不動產被機關以外之占用者占用,管理機關經審慎評估有公用需要或為其主管目的事業需用者,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協調占用者騰空返還、以民事訴訟排除等方式收回;同處理原則第6點規定,國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管理機關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占用者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人事處為興建公教人力資源發展中心需要,於89年間獲行政院核准無償撥用三峽區龍福段40筆國有土地,後因市府行政大樓於92年間完工啟用,大樓內有多處場地可供辦理各項教育訓練及財政考量,終止興建計畫。惟其中37筆土地於人事處經管期間遭新增或擴大占用,占用面積8,872.62平方公尺(占比65.47%),未積極清理排除占用,且遲未依規定向占用者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人事處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人事處已於114年3月訂定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計畫,並依計畫期程分階段執行,包括通知返還、聲請支付命令及提起民事訴訟排除占用等。截至115年1月底止,已收回5筆被占用土地,向占用者收取使用補償金678萬餘元,另於收回被占用土地前,持續向占用者收取使用補償金,並加強巡查管理土地,以維護政府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5-27)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