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運動場館商業火險保險額度不足,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足額投保,降低財產損失風險
嘉義市立體育場(下稱體育場)為保障市有財產安全,定期針對經管之運動場館辦理商業火災保險,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運動場館之商業火災保險投保額度低於建築物帳列價值,財產保障未臻周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調整額度並完成投保作業,有效移轉財產損失風險。
審計室指出,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2條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53點規定,管理機關對經管之國有財產,應事先妥籌防範其可能發生之災害,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投保金額,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體育場經管6處運動場館,除網球場外,其餘田徑場、東區體育館、棒球場、港坪運動公園及河濱運動公園等5處,其商業火災保險建築物保險金額(200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均遠低於帳列財產價值(368萬餘元至1億3,722萬餘元),未能有效覆蓋公產損失風險,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體育場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體育場已於115年1月間配合年度保險續約作業,盤點各運動場館之財產,參照建築物帳列價值重新調整商業火險投保金額,確保災害發生時能獲取適足之理賠,強化風險分攤機制,落實市有財產之永續管理與安全防護。
審計室指出,嘉義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22條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53點規定,管理機關對經管之國有財產,應事先妥籌防範其可能發生之災害,並得視財產性質、價值及預算財力,辦理保險;投保金額,以財產之原價或帳面價值為原則。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體育場經管6處運動場館,除網球場外,其餘田徑場、東區體育館、棒球場、港坪運動公園及河濱運動公園等5處,其商業火災保險建築物保險金額(200萬元至5,000萬元不等)均遠低於帳列財產價值(368萬餘元至1億3,722萬餘元),未能有效覆蓋公產損失風險,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體育場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體育場已於115年1月間配合年度保險續約作業,盤點各運動場館之財產,參照建築物帳列價值重新調整商業火險投保金額,確保災害發生時能獲取適足之理賠,強化風險分攤機制,落實市有財產之永續管理與安全防護。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5-08)
被審核機關:
嘉義市立體育場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