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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部分房屋稅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維護租稅公平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宣導手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宣導手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房屋稅稽徵案件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計536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3%,最高不得超過5%。依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房屋現值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他供住家用者,依房屋現值按稅率1.5%至3.6%課徵房屋稅,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稅率3%課徵房屋稅。另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稅務局辦理113年度房屋稅稽徵作業,核有轄內部分房屋已辦理租賃公證、申報租賃所得或租金支出,仍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房屋有營利事業設籍及產後護理之家有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住宿費或服務報酬等營業使用,未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等,審計處遂於114年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4年6月完成清查及釐正房屋稅稅籍資料,依法改課或補徵房屋稅計415件、金額536萬餘元,並將持續精進稅籍清查工作,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4-24)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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