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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訂定之舉發違反消防法獎勵辦法未能與時俱進檢討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訂獎金提撥比例,增加檢舉誘因

新竹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15條案件獎勵辦法
新竹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15條案件獎勵辦法
  新竹縣政府(下稱縣府)於110年1月訂定「新竹縣違反消防法第15條案件舉發及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據以發給舉發人檢舉獎金,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獎勵辦法自訂定後多年未修訂,且與內政部消防署(下稱消防署)研商會議決議有違,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訂提高檢舉獎金提撥比例,增加民眾檢舉不法意願。
  審計室指出,依消防法第15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與搬運應依安全規定辦理;違規者得經舉發,由主管機關發給罰鍰金額一定比例之獎金作為獎勵。近年部分工廠存放超量列管危險物品卻未落實申報,致大火造成消防隊員殉職等重大死傷之事件頻傳,消防署以各地方政府原依消防法訂定之案件舉發及獎勵辦法,獎金額度多為罰鍰金額之5%至10%不等,爰於112年11月召開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危害風險標示板設置暨違規場所檢舉獎金額度」研商會議決議,請各地方政府視財政狀況,提高檢舉獎金之提撥比例以鼓勵檢舉不法。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3月查核發現,獎勵辦法自110年1月訂定後,久未修訂,且獎金提撥比例仍維持5%至10%,與消防署前開研商會議決議意旨未合,尚難提供適足誘因鼓勵檢舉不法,審計室遂於113年5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5年1月修訂,提高檢舉獎金提撥比例為15%至20%,並更名為「新竹縣舉發違反消防法第15條案件獎勵辦法」,提升民眾檢舉不法意願,降低公共安全風險。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4-17)
被審核機關: 新竹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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