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部分第一級營建工程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依規定妥適處理,並建立定期比對機制加強監管,提升污染源之控管成效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為確保水資源之清潔,辦理水污染防治及管理作業,經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第一級營建工程未依水污染防治法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規定妥適處理,並建立定期比對機制加強監管措施,提升污染源之控管成效。
審計處指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第46條規定,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違反第18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復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市縣主管機關核准。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經比對環保局113年度列管申請開工及完工之「第一級營建工程」,與同期間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件資料,計有253件未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其中甚有50件至完工日仍未提報,與上開規定不合,審計處遂於114年5月函請環保局依規定查明妥處,並請加強研議監管措施。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後續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5年2月完成清查,針對未依規定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營建工地,計處分96件、金額132萬8,500元,發揮實質嚇阻效果。又為預防類此情事發生,已建立定期比對機制加強監管措施,使管理單位能精準鎖定未按規定提報計畫之工地,全面強化污染源監控力道,確保臺中市水環境之永續發展。
審計處指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第46條規定,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違反第18條所定辦法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復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市縣主管機關核准。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經比對環保局113年度列管申請開工及完工之「第一級營建工程」,與同期間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件資料,計有253件未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其中甚有50件至完工日仍未提報,與上開規定不合,審計處遂於114年5月函請環保局依規定查明妥處,並請加強研議監管措施。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後續改善情形,環保局已於115年2月完成清查,針對未依規定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營建工地,計處分96件、金額132萬8,500元,發揮實質嚇阻效果。又為預防類此情事發生,已建立定期比對機制加強監管措施,使管理單位能精準鎖定未按規定提報計畫之工地,全面強化污染源監控力道,確保臺中市水環境之永續發展。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4-17)
被審核機關: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