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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辦理道路使用費徵收作業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公共管線系統圖資更新,並補徵道路使用費,健全道路使用與管理

馬公都市計畫區補測設施物更新後圖資
馬公都市計畫區補測設施物更新後圖資
  澎湖縣政府(下稱縣府)徵收道路使用費作為道路修築、改善、養護經費,經審計部臺灣省澎 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府向使用道路之管線機構徵收道路使用費,相關管理及審核作業未臻周妥,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公共管線系統圖資更新,並補徵道路使用費,健全徵收作業,維護道路品質及通行安全。
  審計室指出,縣府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及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規定,於每年5月底前向使用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之管線機構,徵收前1年度道路使用費。徵收方式係由管線機構每年3月底前向縣府申報須繳納之道路使用費,經縣府審核管線機構申報之管線或設施物數量與使用費金額後,通知繳納道路使用費。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部分管線機構申報公路(鄉道)及市區道路之管線及設施物數量,與縣府管理之公共設施管線系統圖資數量間有未合、或部分都市計畫區已變更,縣府未完成補測更新圖資並向管線機構徵收市區道路使用費、或部分管線機構檢送之圖資格式無法匯入公共設施管線系統,致無法審核申報數量等,相關管理及審核作業未臻周妥,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完成六大都市計畫區及部分馬公市區周邊人稠區域之設施物補測,將補測資料匯入公共設施管線系統,完成圖資更新,並經管線機構確認後,依更新圖資於114年底向管線機構補徵112年度道路使用費8萬餘元,健全徵收作業,維護道路品質及通行安全。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4-17)
被審核機關: 澎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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