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警察局轄屬單位布建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強化社區安全防護網絡
雲林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提升轄內急救量能,確保民眾安全,於警察局轄屬單位布建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下稱AED),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尚未設置AED,且未依規定檢查警察單位AED設置情形,經函請研謀改善,均已設置AED並定期檢查,強化社區安全防護網絡。
審計室指出,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公告修正應置有AED之公共場所規定,公眾服務單位設施: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為應設置AED場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規定,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設置規定,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市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經公告設置AED之場所,應進行檢查。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警察局轄屬分局、派出所、分駐所尚未設置AED者,計有43處,且縣政府尚未依規定檢查AED之設置情形,審計室遂賡續於112年11月、113年11月及114年11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採取分年布建策略,輔導警察局轄屬單位設置AED設備,並督導其定期進行AED相關檢查維護作業,截至115年1月底止,各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已全數設置AED及辦理定期檢查,強化社區安全防護網絡,並提升緊急救護量能。
審計室指出,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公告修正應置有AED之公共場所規定,公眾服務單位設施: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為應設置AED場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規定,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設置規定,至少每半年檢查AED電池、耗材之有效日期及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市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經公告設置AED之場所,應進行檢查。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9月查核發現,警察局轄屬分局、派出所、分駐所尚未設置AED者,計有43處,且縣政府尚未依規定檢查AED之設置情形,審計室遂賡續於112年11月、113年11月及114年11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採取分年布建策略,輔導警察局轄屬單位設置AED設備,並督導其定期進行AED相關檢查維護作業,截至115年1月底止,各警察分局、派出所、分駐所已全數設置AED及辦理定期檢查,強化社區安全防護網絡,並提升緊急救護量能。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30)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警政、醫療保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