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用電場所登記管理作業未臻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登記及檢驗作業
基隆市政府(下稱市府)依電業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辦理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設立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等事項,經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用電場所尚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設備檢驗作業,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輔導完成登記及檢驗作業,增進用電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10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電力設備如屬高壓或低壓(6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其電力設備應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及每年至少停電檢驗1次。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10月底,市府列管用電場所566處,尚有6處高壓受電用電場所,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維護紀錄;另有31處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其用電種類均屬營業用,未見登記是否為公眾使用場所,登記管理作業未臻周全,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市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9月底止,市府已輔導該6處高壓受電用戶完成用電場所登記及設備檢驗,另清查31處低壓受電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且屬營業用者,其中7處屬供公眾使用場所亦已輔導完成登記及檢驗作業,增進用電安全。
審計室指出,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10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電力設備如屬高壓或低壓(6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其電力設備應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及每年至少停電檢驗1次。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10月底,市府列管用電場所566處,尚有6處高壓受電用電場所,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維護紀錄;另有31處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其用電種類均屬營業用,未見登記是否為公眾使用場所,登記管理作業未臻周全,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市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9月底止,市府已輔導該6處高壓受電用戶完成用電場所登記及設備檢驗,另清查31處低壓受電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且屬營業用者,其中7處屬供公眾使用場所亦已輔導完成登記及檢驗作業,增進用電安全。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30)
被審核機關:
基隆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