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公有零售市場部分空間經營管理未臻妥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完備場地維護管理機制
臺東縣關山鎮公所(下稱關山鎮公所)轄管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市場部分空間閒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定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開放各界申請借用,完備場地之維護管理機制,及增裕自有財源收入。
審計室指出,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又依臺東縣關山鎮鎮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鎮有財產,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5月查核發現,關山鎮公所經管之公有零售市場為地上3層之建築物,1樓提供攤(鋪)商做生鮮、飲食、百(雜)貨等營業使用,惟2及3樓部分空間尚有閒置情事,審計室遂於114年7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關山鎮公所已將閒置空間開放各界借用,並於114年11月12日訂定「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公有零售市場場地使用辦法」及「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公有零售市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完備場地之維護管理機制,及增裕自有財源收入。
審計室指出,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及數額標準,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定之;又依臺東縣關山鎮鎮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鎮有財產,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5月查核發現,關山鎮公所經管之公有零售市場為地上3層之建築物,1樓提供攤(鋪)商做生鮮、飲食、百(雜)貨等營業使用,惟2及3樓部分空間尚有閒置情事,審計室遂於114年7月函請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關山鎮公所已將閒置空間開放各界借用,並於114年11月12日訂定「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公有零售市場場地使用辦法」及「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公有零售市場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完備場地之維護管理機制,及增裕自有財源收入。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25)
被審核機關:
臺東縣關山鎮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自治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