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校園太陽能光電回饋金支用原則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完備收支管理機制
屏東縣政府(下稱縣政府)辦理校園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標租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已訂定售電款及回饋金相關收支原則,尚有部分學校未將收入依規定繳庫,亦未編列回饋金支出預算,影響其有效運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相關規定,並督促所屬學校依循辦理,完備收支管理機制,及提升教育品質。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落實低碳城市綠能政策,自99年起於各級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並於101年5月訂定「屏東縣所屬各級學校屋頂空間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售電款及回饋金支用原則」(下稱售電及支用原則),規範太陽能發電設備之售電款或回饋金收入,應納編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其支用依預算辦理。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於110年1月發函各地方政府應將售電收入全數回饋學校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底止,縣政府已收繳枋寮高中等45所學校之售電回饋金380萬餘元,尚有三地門鄉賽嘉國小未依規定辦理繳庫,且該校及瑪家鄉佳義國小等均未編列回饋金支用預算,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7月24日修正售電及支用原則,增訂應以收支對列方式納編基金來源,確保售電回饋金收入全數回饋學校使用,截至114年底止,已將售電回饋金撥付69所學校,金額340萬餘元,提供改善教學設施(備)、弱勢學童學習輔助及特色教學等需求項目,提升教育品質。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落實低碳城市綠能政策,自99年起於各級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並於101年5月訂定「屏東縣所屬各級學校屋頂空間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售電款及回饋金支用原則」(下稱售電及支用原則),規範太陽能發電設備之售電款或回饋金收入,應納編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其支用依預算辦理。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於110年1月發函各地方政府應將售電收入全數回饋學校使用。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底止,縣政府已收繳枋寮高中等45所學校之售電回饋金380萬餘元,尚有三地門鄉賽嘉國小未依規定辦理繳庫,且該校及瑪家鄉佳義國小等均未編列回饋金支用預算,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7月24日修正售電及支用原則,增訂應以收支對列方式納編基金來源,確保售電回饋金收入全數回饋學校使用,截至114年底止,已將售電回饋金撥付69所學校,金額340萬餘元,提供改善教學設施(備)、弱勢學童學習輔助及特色教學等需求項目,提升教育品質。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25)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財政稅務、內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