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之採購作業規定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訂作業規範,完備制度規章
行政法人臺北流行音樂中心(下稱北流中心)係臺北市政府(下稱市府)為傳承臺灣音樂文化、扶植產業發展,並打造亞洲華語流行音樂的創作與表演而設立,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中心之採購規章及內部控制制度尚未建置監辦及利益衝突風險管制機制,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節目經費評估暨採購規章」等規範,完備行政法人採購作業機制。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為積極推動流行音樂產業與培育人才政策,厚植臺灣流行音樂文化實力,於108年5月31日制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並於109年4月1日正式成立北流中心,透過複合型園區營運,辦理流行音樂演出、主題策展及產業人才培育等業務,建構全時之機能型產業聚落,發揮流行文化整合效益,實現打造流行音樂生活型態與帶動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北流中心成立近5年,其節目經費評估暨採購規章尚未納入監辦及利益衝突風險管制機制,且內部控制制度亦未明定採購案件應行迴避之事項;另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漏未規範未達150萬元採購案之公告事宜,均影響採購廉能治理、風險管控及資訊公開,審計處遂於114年4月函請市府督促北流中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北流中心已修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節目經費評估暨採購規章」、「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內部控制規章」及「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並於114年9月25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實施,完備行政法人採購作業機制。
審計處指出,臺北市政府為積極推動流行音樂產業與培育人才政策,厚植臺灣流行音樂文化實力,於108年5月31日制定「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並於109年4月1日正式成立北流中心,透過複合型園區營運,辦理流行音樂演出、主題策展及產業人才培育等業務,建構全時之機能型產業聚落,發揮流行文化整合效益,實現打造流行音樂生活型態與帶動產業發展之政策目標。
然而,審計處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北流中心成立近5年,其節目經費評估暨採購規章尚未納入監辦及利益衝突風險管制機制,且內部控制制度亦未明定採購案件應行迴避之事項;另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漏未規範未達150萬元採購案之公告事宜,均影響採購廉能治理、風險管控及資訊公開,審計處遂於114年4月函請市府督促北流中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北流中心已修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節目經費評估暨採購規章」、「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內部控制規章」及「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並於114年9月25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實施,完備行政法人採購作業機制。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3-19)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臺北流行音樂中心
施政主題細項:
政府採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