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部分特殊教育班教師資格與規定未符,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增聘具教師證書之特殊教育班教師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為使身心障礙學生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並獲得適當照顧,設置特殊教育班,經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增聘28名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教師,提升特殊教育學習品質,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
審計處指出,依據教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113學年度臺南市國民小學設有身心障礙類特教班229班,聘任特殊教育教師418人(含代理教師76人),其中16人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約3.83%,不利提升特教品質,審計處遂於114年1月函請教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於114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增聘28名具教師證書及特殊教育資格教師,並透過每年將部分代理教師員額轉為正式員額,增置特殊教育教師,另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鼓勵學校教育相關人員參與,增進普通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行政人員專業知能,確保特殊教育教學品質,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
審計處指出,依據教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113學年度臺南市國民小學設有身心障礙類特教班229班,聘任特殊教育教師418人(含代理教師76人),其中16人未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約3.83%,不利提升特教品質,審計處遂於114年1月函請教育局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於114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增聘28名具教師證書及特殊教育資格教師,並透過每年將部分代理教師員額轉為正式員額,增置特殊教育教師,另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鼓勵學校教育相關人員參與,增進普通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行政人員專業知能,確保特殊教育教學品質,維護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3-12)
被審核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