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未依廠商實際承攬轄內公共工程情形核課印花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清查並補徵稅額,維護租稅公平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案件未依廠商實際承攬公共工程情形核課印花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釐正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室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第7條第3款及第8條第1項等規定,承攬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等屬之;課徵稅率為合約金額千分之1;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彰化縣部分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尚無印花稅申報繳納紀錄,影響印花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審計室遂於114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5年1月完成稅籍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印花稅14筆、金額56萬餘元,未來將持續加強印花稅籍清查作業,善用跨單位資料比對防杜稅源流失,確保納稅義務之公平性。
審計室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第7條第3款及第8條第1項等規定,承攬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等屬之;課徵稅率為合約金額千分之1;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10月查核發現,彰化縣部分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尚無印花稅申報繳納紀錄,影響印花稅核課金額之正確性,審計室遂於114年12月函請稅務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於115年1月完成稅籍清查及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補徵印花稅14筆、金額56萬餘元,未來將持續加強印花稅籍清查作業,善用跨單位資料比對防杜稅源流失,確保納稅義務之公平性。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3-05)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