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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部分體育場館緊急應變計畫及檢查作業未臻妥適,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修)定相關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預防及因應緊急事件發生

苗栗縣立體育場辦理緊急意外事故救護演練
苗栗縣立體育場辦理緊急意外事故救護演練
苗栗縣立體育場(下稱體育場)經管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情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場館未研訂(修)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亦未按月督導檢查環境衛生及設備維護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訂(修)定相關場館緊急應變計畫,及按月辦理場館檢查,預防及因應緊急事件發生。
審計室指出,依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另苗栗縣各運動場館每月由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或體育場進行督導檢查。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底止,體育場設置田徑場等9處場館,其中網球場及風雨球場未訂定緊急應變計畫、田徑場及巨蛋體育館與棒壘球場原適用法規已停止或變更名稱,未檢討配合修正;又各場館均未辦理相關救護訓練及演練,其中田徑場等5處場館未按月辦理環境衛生、設備維護等督導檢查作業,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體育場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體育場業於114年7月訂(修)定7個場館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包含緊急及意外事故救護流程圖、應變小組工作編組、通報程序及處理方式,並於114年12月辦理緊急事故救護演練,以預防及因應緊急事件發生,及落實各場館環境設施管理維護工作。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2-26)
被審核機關: 苗栗縣立體育場
施政主題細項: 體育、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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