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交通部公路局對駕駛人體格及體能變化資訊檢核未盡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法增訂駕駛人資料提供及駕照審查機制,確保駕駛能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 條規定駕駛人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 條規定駕駛人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
交通部為確保汽機車駕駛人具備適切駕車能力,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及第64條之1訂定駕駛人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合格基準,經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公路局對於駕駛人體格及體能變化狀況,欠缺跨機關資訊勾稽或檢核機制,經函請交通部檢討改善,已修法增訂駕駛人資料提供及駕照審查機制。
審計處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若汽車駕駛人之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於同規則第64條及第64條之1規定合格基準,駕駛人或關係人應將駕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未繳回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公告註銷並追繳。
然而,審計處於105年4月查核發現,交通部公路局未與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建立駕駛人健康情形之聯繫通報機制,定期勾稽可能影響駕駛能力之健康資訊,並通知相關駕駛人接受檢查、評估,是否適宜繼續持有駕照或變更駕照種類。另經運用相關資料比對發現,部分駕駛人體格及體能已不符合格基準仍持有駕照,恐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審計處遂於105年6月函請交通部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於114年11月19日增訂第92條之2規定,公路主管機關依該條文規定得洽請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瞭解駕駛人體格及體能變化情形,並通知其重新辦理駕照審查,以確保駕駛人具適切之駕車能力,維護民眾用路安全。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發布日期:2026-02-26)
被審核機關: 交通部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