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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研修,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並公告施行,完備公共藝術設置規範

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
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
彰化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推動公共藝術設置,訂定「彰化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下稱公共藝術自治條例),作為審議轄內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依據,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公共藝術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研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並公告施行,完備公共藝術設置規範。
審計室指出,文化部為完善公共藝術設置作業,於110年4月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明定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應設置公共藝術,其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1%。又為避免遭誤解公共藝術設置完成5年後得隨意移置及拆除,文化部於113年8月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將公共藝術設置完成驗收後5年內不得予以移置或拆除之規定刪除。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公共藝術自治條例雖已規範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不得少於工程造價1%,惟針對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尚未訂定經費下限,且仍保留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5年內不得移置或拆除之規定,核與文化部訂頒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規定有間,審計室遂於113年11月函請縣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於114年12月修正公共藝術自治條例,增訂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下限,並刪除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5年內不得移置或拆除之規定,於同年月23日公告施行,完備公共藝術設置規範。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2-13)
被審核機關: 彰化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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