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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制定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尚未適時配合中央法令研修,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並公布

修正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新竹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為管理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與殯葬行為,制定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自治條例尚未配合中央法令適時研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並公布。
審計室指出,市政府前於91年1月公布實施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已就現役軍人、警察、公務員或教師因公死亡者,納入免收使用費。內政部嗣於112年12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增訂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其免費之標準由市縣政府定之。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市政府尚未配合殯葬管理條例增訂之內容規範,適時修正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市政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於114年8月修正公布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將因公死亡之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納入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費之適用對象,完善殯葬設施免收費用之相關規定,並遵循內政部修法意旨,表彰政府對於因公殉職人員之崇敬。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2-13)
被審核機關: 新竹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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