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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規範未臻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並公告施行

花蓮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修正情形
花蓮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修正情形
花蓮縣政府(下稱縣府)為確立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主政單位權責,訂定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下稱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將山坡地變異點納入違規使用類型,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規範未臻完備,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並公告實施,完備非都市土地管制規範。
審計室指出,依縣府於108年11月20日修正之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第4點規定,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之主政單位,位屬山坡地範圍者為農業處;位屬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者為建設處,違規案件之主政單位除有前項情形,依附表二(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表,下稱權責劃分表)之規定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縣府自110年8月以後辦理國土利用監測整合資訊網通報轄區山坡地變異點案件,主政單位均為地政處,未依上開作業程序第4點規定劃分山坡地範圍之主政單位為農業處,現行作法與上開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未符,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縣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於114年12月公告修正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第4點附表2之權責劃分表,並新增山坡地變異點之違規使用類型,主政單位為農業處,完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6-02-04)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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