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尚未完成金門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率計收標準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發布
金門縣政府(下稱縣府)辦理出租工業區縣有土地,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尚未完成金門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率計收標準(下稱租金率計收標準)修正,致暫緩原承租人續租申請之審議程序,逕以使(占)用補償金方式收取租金,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有助公產管理收益。
審計室指出,縣府為有效運用轄內工業區之縣有土地,達成開發效益,訂定「金門縣工業區縣有地租賃作業規定」,其第7點規定,租期1期為5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契約情事,而有繼續租用必要者,應於租期屆滿前6個月以書面通知縣府,並經縣府工業區縣有地租賃專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續租。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租金率計收標準第2條規定,縣有基地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租金。縣府考量該租金率已近24年未調整,爰自113年3月起研議修正,歷經1年餘尚未完成,部分工業區縣有地承租人(計10家)之租賃契約自113年8月起相繼屆滿,未就承租人提出續約申請啟動專案審議程序,逕以使(占)用補償金方式收取租金,且暫停受理新申請案件,影響公產使用效能,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 ,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修正租金率計收標準,將工業區縣有土地租金率由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調增至10%,並於114年8月15日發布施行,同時啟動工業區縣有地租賃專業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截至114年10月底止,已完成續約,並受理新案申請,有助提升公產管理收益。
審計室指出,縣府為有效運用轄內工業區之縣有土地,達成開發效益,訂定「金門縣工業區縣有地租賃作業規定」,其第7點規定,租期1期為5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契約情事,而有繼續租用必要者,應於租期屆滿前6個月以書面通知縣府,並經縣府工業區縣有地租賃專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續租。
然而,審計室於114年3月查核發現,租金率計收標準第2條規定,縣有基地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租金。縣府考量該租金率已近24年未調整,爰自113年3月起研議修正,歷經1年餘尚未完成,部分工業區縣有地承租人(計10家)之租賃契約自113年8月起相繼屆滿,未就承租人提出續約申請啟動專案審議程序,逕以使(占)用補償金方式收取租金,且暫停受理新申請案件,影響公產使用效能,審計室遂於114年5月函請縣府研謀改善。
審計室表示 ,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修正租金率計收標準,將工業區縣有土地租金率由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調增至10%,並於114年8月15日發布施行,同時啟動工業區縣有地租賃專業審議委員會審議程序,截至114年10月底止,已完成續約,並受理新案申請,有助提升公產管理收益。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12-10)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