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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不法採購行為之行政管制與裁罰機制未盡周延,審計部促請改善,已修正相關法令規定及強化系統管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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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維持採購秩序,訂定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範,機關應依該法規定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相關函(令)示,對於涉及不法採購行為之廠商執行相應措施。審計部查核發現,政府對於不法採購行為之管制與裁罰機制未盡周延,未能有效遏阻廠商違法行為,經函請檢討改善,工程會已修正採購法令規定及強化系統管控功能,確保各機關落實執行上開機制。
審計部指出,依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第59條及第101條規定,機關對於採購過程中涉有圍標、綁標、行賄、偽造文書及詐欺等刑事不法行為之廠商,應執行追繳或不予發還押標金與保證金、追償損失、將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或限期給付、終止或解除契約、刊登拒絕往來廠商等行政管制與裁罰措施,以實踐採購法制定之目的。
然而,審計部於112年6月查核發現,部分機關就廠商不法行為,漏未執行行政管制及裁罰機制之比率與金額甚鉅;各地檢署未落實政府採購刑事不法資訊之共享機制;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之清查機制,未含採購法第31條及第50條等規定;及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及起算點未有特別規定等情事,審計部遂於112年6月14日函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審計部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工程會業於「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中,增修行政管制及裁罰機制相關流程及重點事項,供採購人員依循;與法務部協調強化既有系統警示功能,以提醒所屬主動函送涉及採購不法行為之書類予機關;於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增加管控功能,以清查廠商涉有上述採購法規定之後續處置情形;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研擬該項各款時效為自機關知悉或可得知悉時起1年之修正草案等,以確保各機關有效執行上開行政管制及裁罰機制。
發布單位: 審計部第五廳(發布日期:2025-10-17)
被審核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政主題細項: 法律事務、政府採購、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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