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未配合中央法規修正,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並公告施行

宜蘭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有效運用公共藝術經費,訂定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經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未配合中央法規修正,且未將專戶孳息納入專戶存管款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並公布施行,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文藝獎促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5條第3項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經費運用範圍應與文化藝術相關,除可運用於公共藝術之辦理、管理維護外,至少4分之1經費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縣政府為辦理宜蘭縣公共藝術設置、維護管理及教育推廣事宜,於101年11月5日訂定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並設立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專戶(下稱公共藝術專戶),截至113年9月底止,專戶累計收入1,424萬餘元(含上期轉入數),累計支出791萬餘元。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公共藝術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未將文藝獎促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所列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等項納入,且截至113年9月底止公共藝術專戶亦無相關支出;又該辦法未將公共藝術專戶孳息納入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逕予繳庫,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7月16日修正公布「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將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等項列入款項用途,及專戶孳息納入款項來源,完備制度規章。
審計室指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文藝獎促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5條第3項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經費運用範圍應與文化藝術相關,除可運用於公共藝術之辦理、管理維護外,至少4分之1經費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縣政府為辦理宜蘭縣公共藝術設置、維護管理及教育推廣事宜,於101年11月5日訂定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並設立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專戶(下稱公共藝術專戶),截至113年9月底止,專戶累計收入1,424萬餘元(含上期轉入數),累計支出791萬餘元。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有關公共藝術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未將文藝獎促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所列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等項納入,且截至113年9月底止公共藝術專戶亦無相關支出;又該辦法未將公共藝術專戶孳息納入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逕予繳庫,審計室遂於114年1月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7月16日修正公布「宜蘭縣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辦法」,將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等項列入款項用途,及專戶孳息納入款項來源,完備制度規章。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9-17)
被審核機關:
宜蘭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