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轄內部分農地違反分區管制規定使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依規定裁罰並列管後續改善情形

桃園市政府(下稱市政府)管理轄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使用情形,經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非都市土地屬一般農業區者,有違反分區管制規定使用,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規定裁罰並列管其後續改善情形,確保區域計畫有效執行。
審計處指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政府應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違反管制規定使用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4月間勾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資料發現,市政府雖訂有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惟轄內部分非都市土地屬一般農業區者,疑從事倉儲、製造業、零售批發、住宅等與該分區規定不符之土地使用行為,經統計其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違反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面積占該宗農業用地面積10%以上者,計3,720宗,審計處遂於112年6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針對前揭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積極查處,截至114年6月底止,清查2,551宗,其中確定違反管制規定使用者,計305件次,裁罰金額共計4,405萬元,及列管其後續改善情形,並賡續清查違規使用案件,確保區域計畫有效執行。
審計處指出,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政府應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違反管制規定使用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4月間勾稽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資料發現,市政府雖訂有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分區管制罰鍰裁量基準,惟轄內部分非都市土地屬一般農業區者,疑從事倉儲、製造業、零售批發、住宅等與該分區規定不符之土地使用行為,經統計其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違反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面積占該宗農業用地面積10%以上者,計3,720宗,審計處遂於112年6月函請市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市政府已針對前揭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者,積極查處,截至114年6月底止,清查2,551宗,其中確定違反管制規定使用者,計305件次,裁罰金額共計4,405萬元,及列管其後續改善情形,並賡續清查違規使用案件,確保區域計畫有效執行。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9-04)
被審核機關:
桃園市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