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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地價稅、房屋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部分案件未臻周妥,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釐正稅籍並補徵或輔導業者補報繳稅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清查結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清查結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地價稅、房屋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案件適用稅率與規定未符、未依實際用途核課、或有短報繳或未申報繳納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查明並釐正稅籍資料,補徵地價稅、房屋稅,及輔導業者補報繳印花稅,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行為時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者,稅率為1.2%、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2戶以下者,每戶稅率2.4%,供營業使用之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為3%;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11月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113年度地價稅、房屋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房屋坐落土地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卻供商業使用、於餐飲外送平臺營業或已辦理租賃公證;部分房屋供公司行號營業使用或於餐飲外送平臺營業,未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已辦理租賃公證或有承租人申報租金支出,仍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部分執行業務及承攬業者有短報繳或未申報繳納印花稅等,審計處遂於114年1月函請稅捐處查明清查。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14年5月底止,稅捐處已完成清查共6,802筆,其中已釐正稅籍資料3,027筆,補徵稅額5,522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9-04)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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