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轄內公共危險物品儲存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之自主消防防災作業有精進空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強化防災控管機制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辦理轄內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30倍以上危險場所(下稱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消防防災作業,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場所未遴選保安檢查員,且自主檢查表漏未填列檢查結果,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全數完成保安檢查員之遴用及落實自主檢查表查填作業,強化消防防災控管機制,提升危險場所風險管理效能。
審計處指出,依消防法第15條之6第1項規定,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並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4月18日止,消防局列管轄內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計72家,雖已遴用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業務,惟其中38家尚未依規定遴選保安檢查員,4家自主檢查表漏未勾選自衛消防編組及消防安全設備等項檢查結果,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消防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 截至114年6月底止,前開臺北市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消防局已督導全數完成保安檢查員之遴用,及落實辦理自主檢查表之查填作業,並將每年定期檢查是類場所之保安監督及安全管理等事宜,強化消防防災控管機制,提升危險場所風險管理效能。
審計處指出,依消防法第15條之6第1項規定,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並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然而,審計處於113年4月查核發現,截至113年4月18日止,消防局列管轄內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計72家,雖已遴用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並依計畫執行危險物品管理業務,惟其中38家尚未依規定遴選保安檢查員,4家自主檢查表漏未勾選自衛消防編組及消防安全設備等項檢查結果,審計處遂於113年5月函請消防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 截至114年6月底止,前開臺北市達管制量30倍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消防局已督導全數完成保安檢查員之遴用,及落實辦理自主檢查表之查填作業,並將每年定期檢查是類場所之保安監督及安全管理等事宜,強化消防防災控管機制,提升危險場所風險管理效能。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5-08-15)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施政主題細項:
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