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未盡完備,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修正規定,強化加水站水源管理

雲林縣政府(下稱縣政府)為維護縣民健康,確保加水站飲用水品質及衛生,訂定雲林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經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管理辦法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等,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修正,強化加水站水源管理。
審計室指出,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水源水質之檢測方法應以環境部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為之。無公告標準檢測方法者,應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11條規定之檢測方法依序採用。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管理辦法未訂定供應加水站之水源種類範圍,致無法從源頭把關飲用水安全;又第6條規定水源水質檢測方法,其引用之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已廢止,管理辦法未配合修正,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縣政府督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5月修正管理辦法,增訂供應加水站之水源種類範圍等相關規範,及修正水源水質檢測方法應以環境部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為之。強化飲用水安全規範及水質檢測準據,以保障民眾飲用水安全衛生。
審計室指出,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水源水質之檢測方法應以環境部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為之。無公告標準檢測方法者,應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11條規定之檢測方法依序採用。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10月查核發現,管理辦法未訂定供應加水站之水源種類範圍,致無法從源頭把關飲用水安全;又第6條規定水源水質檢測方法,其引用之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已廢止,管理辦法未配合修正,審計室遂於113年12月函請縣政府督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4年5月修正管理辦法,增訂供應加水站之水源種類範圍等相關規範,及修正水源水質檢測方法應以環境部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為之。強化飲用水安全規範及水質檢測準據,以保障民眾飲用水安全衛生。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8-15)
被審核機關: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施政主題細項:
食品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