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瑪家鄉公所玉泉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部分用地遭占用,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排除占用完成新建並開放提供鄉民使用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下稱瑪家鄉公所)為提供鄉民教育、文化、文康娛樂及照顧服務等各項推廣活動場所,興建玉泉社區活動中心,經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發包後始發現部分工程用地遭民宅占用,致廠商無法施作並終止契約,延宕計畫期程,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排除占用,重新辦理工程發包並完工啟用,提供鄉民近便之文康娛樂及照顧服務等社區活動空間。
審計室指出,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條規定,財產之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對各管理機關(單位)經管之財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第7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瑪家鄉公所於109年11月決標辦理玉泉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因未參照上開規定辦理不動產檢核作業,嗣同年12月辦理該工程用地鑑界始發現部分基地土地遭民宅占用,延宕數月遲未開工,期間又因營建物價攀升等,爰廠商與該公所於110年6月合意終止契約,致計畫期程延誤,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瑪家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瑪家鄉公所排除占用後,新建工程重新發包並於111年2月開工、113年7月完成驗收、114年1月開放使用,提供鄉民近便之文康娛樂及照顧服務等社區活動空間。
審計室指出,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7條規定,財產之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對各管理機關(單位)經管之財產,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第76條規定,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然而,審計室於110年10月查核發現,瑪家鄉公所於109年11月決標辦理玉泉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因未參照上開規定辦理不動產檢核作業,嗣同年12月辦理該工程用地鑑界始發現部分基地土地遭民宅占用,延宕數月遲未開工,期間又因營建物價攀升等,爰廠商與該公所於110年6月合意終止契約,致計畫期程延誤,審計室遂於111年1月函請瑪家鄉公所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瑪家鄉公所排除占用後,新建工程重新發包並於111年2月開工、113年7月完成驗收、114年1月開放使用,提供鄉民近便之文康娛樂及照顧服務等社區活動空間。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8-07)
被審核機關:
屏東縣瑪家鄉公所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