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公有路外停車場遭無牌廢棄車輛長期占用,尚乏排除占用之法源依據,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並施行

花蓮縣政府(下稱縣府)為維護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效能及公共資源使用公平,擬具「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經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草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致處理無牌廢棄車輛占用情形尚乏一致規範,影響環境衛生與觀瞻,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法制作業並公布施行,強化廢棄車輛管理及避免環境髒亂與污染。
審計室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廢機動車輛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隨意棄置恐致環境髒亂與生態污染。為解決廢棄車輛隨意棄置於公私有土地問題,縣府前於110年4月公告該自治條例草案,擬授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針對置於非道路區域之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逕行清除處理。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縣府1999專線及縣長信箱屢有民眾反映無牌廢棄車輛長期占用公有路外停車場,影響使用權益,因前開自治條例草案公告後尚未完成立法,致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僅得轉請土地管理機關處理,未能有效積極解決問題,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縣府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完成「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法制作業,經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13年11月27日獲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核定,114年3月5日正式公布施行,強化廢棄車輛管理及避免環境髒亂與污染。
審計室指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廢機動車輛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隨意棄置恐致環境髒亂與生態污染。為解決廢棄車輛隨意棄置於公私有土地問題,縣府前於110年4月公告該自治條例草案,擬授權花蓮縣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針對置於非道路區域之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逕行清除處理。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2月查核發現,縣府1999專線及縣長信箱屢有民眾反映無牌廢棄車輛長期占用公有路外停車場,影響使用權益,因前開自治條例草案公告後尚未完成立法,致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僅得轉請土地管理機關處理,未能有效積極解決問題,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縣府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府已完成「花蓮縣未懸掛號牌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法制作業,經花蓮縣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13年11月27日獲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核定,114年3月5日正式公布施行,強化廢棄車輛管理及避免環境髒亂與污染。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7-04)
被審核機關:
花蓮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