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朴子市民代表會尚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組織自治條例,審計機關促請研議妥處,已完成修正並公告

嘉義縣朴子市民代表會(下稱朴子市民代表會)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規定之自治事項,制定嘉義縣朴子市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經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組織自治條例尚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完成修正並公告。
審計室指出,朴子市民代表會為朴子市最高民意立法機關,負責監督公所行政業務,確保公所依法行政,並議決規約、預算及審議決算報告等,爰其自治條例規定之完善,攸關代表會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對民眾之資訊提供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內政部於88年8月訂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嗣為明確規範地方民意代表出缺之通報機制,健全正、副議長(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出缺之代理產生方式等,爰於110年8月第10次修正上開準則,惟嘉義縣朴子市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自109年4月制定後,尚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審計室遂於113年11月函請朴子市民代表會研議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朴子市民代表會已於113年11月召開第9屆第4次定期大會,修正該會組織自治條例,並於114年2月4日辦理公告,完備自治條例,健全代表會議事運作。
審計室指出,朴子市民代表會為朴子市最高民意立法機關,負責監督公所行政業務,確保公所依法行政,並議決規約、預算及審議決算報告等,爰其自治條例規定之完善,攸關代表會議事運作之透明度及對民眾之資訊提供品質。
然而,審計室於113年9月查核發現,內政部於88年8月訂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嗣為明確規範地方民意代表出缺之通報機制,健全正、副議長(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出缺之代理產生方式等,爰於110年8月第10次修正上開準則,惟嘉義縣朴子市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自109年4月制定後,尚未配合中央法規適時修正,審計室遂於113年11月函請朴子市民代表會研議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朴子市民代表會已於113年11月召開第9屆第4次定期大會,修正該會組織自治條例,並於114年2月4日辦理公告,完備自治條例,健全代表會議事運作。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5-07-04)
被審核機關:
嘉義縣朴子市民代表會
施政主題細項:
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