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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範未盡周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完成檢討修訂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發布施行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訂發布施行
文化部推動公共藝術設置政策,訂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設置辦法)供各興辦機關(構)遵循,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設置辦法規範屢有遭特定團體壟斷等爭議與批評,經函請檢討改善,文化部已完成設置辦法之檢討修訂作業,完善公共藝術設置制度。
審計處指出,依設置辦法規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及徵選小組,且應以自辦為原則,如因專業需求,得委託廠商代辦。
然而,審計處於111年9月查核發現,近10年度(102至111年度)仍有逾半機關採代辦方式辦理,又因設置辦法對代辦廠商應辦事項無明確規範,致外界屢有代辦廠商得以掌握執行及徵選小組委員,並使特定藝術家得標之質疑,暨執行及徵選小組委員集中於少數專家學者,不利作品多元化等情事,審計處遂於112年2月函請文化部研謀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文化部自112年起召開14場諮詢會及公開交流會,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已檢討修訂設置辦法,刪除代辦用詞,回歸政府採購法專案管理廠商制度,並明定其工作事項等簡化行政程序、強化透明運作及增訂迴避機制之革新措施,並於113年8月2日發布施行,完善公共藝術設置制度,以提升公共藝術管理及執行效能。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9-26)
被審核機關: 文化部
施政主題細項: 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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