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公告註銷逾期地下水井水權案件比率較低,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加速公告註銷作業

金門地區民眾早期多申請水井水權抽取地下水使用,造成地下水超抽鹽化問題,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依水利法規定,水權於年限屆滿後消滅,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予以註銷並公告之。截至112年10月,累計公告註銷水權1,322件,約占水權年限屆滿案件之30.55 %,註銷比率偏低,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加速註銷作業。
審計室指出,依水利法第40條及第41條規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30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金門地區雖有眾多湖庫,但多位於農牧及生活區下游,受生活污水、畜牧廢水等影響而長期優養化,湖庫水需增加藥劑量改善水質以作為自來水,飲用口感不佳,民眾接受度低,而偏好以水井抽取地下水使用,至107年8月開始向大陸引水後,始改變用水習慣。經統計,截至112年10月底止,上開水井水權逾核准年限未申請展限登記,經縣政府公告註銷水權者,計有1,322件。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金門縣各類水井水權逾核准年限未申請展限登記者,截至111年底止,計有家用及公共給水1,005口,農業用水3,059口,工業用水81口,其他用途182口,合計4,327口。截至112年10月底止,縣政府累計公告註銷案件為1,322件,約占上開逾期件數之30.55%,顯示註銷作業效率有待提升,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4日函請縣府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113年1至6月已註銷845件,為去年同期(112年1至6月) 75件之11.26倍,有助地下水保育作業。
審計室指出,依水利法第40條及第41條規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30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金門地區雖有眾多湖庫,但多位於農牧及生活區下游,受生活污水、畜牧廢水等影響而長期優養化,湖庫水需增加藥劑量改善水質以作為自來水,飲用口感不佳,民眾接受度低,而偏好以水井抽取地下水使用,至107年8月開始向大陸引水後,始改變用水習慣。經統計,截至112年10月底止,上開水井水權逾核准年限未申請展限登記,經縣政府公告註銷水權者,計有1,322件。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金門縣各類水井水權逾核准年限未申請展限登記者,截至111年底止,計有家用及公共給水1,005口,農業用水3,059口,工業用水81口,其他用途182口,合計4,327口。截至112年10月底止,縣政府累計公告註銷案件為1,322件,約占上開逾期件數之30.55%,顯示註銷作業效率有待提升,審計室遂於113年1月4日函請縣府檢討妥處。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113年1至6月已註銷845件,為去年同期(112年1至6月) 75件之11.26倍,有助地下水保育作業。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8-29)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水利,自然保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