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未建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收容處理場所之後端轉運及再利用管制機制,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訂定相關管制計畫

金門縣政府(下稱縣政府)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與再利用情形,經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縣政府未將收容處理場所後端去化納入全流程管控,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完成相關管制計畫,以落實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控機制。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有效管理及利用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落實收容處理場所設置管理,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利及安全,於93年10月間訂定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其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並於96年3月14日修正為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以管控營建剩餘土石方。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內政部營建署(於112年9月20日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08年9月11日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後,收容處理場所後端去化即納入全流程管控,惟金門縣政府並未配合上開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訂定收容處理場所產出物料後再出場之後端轉運及再利用管理機制相關規範,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109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建請縣政府儘速配合政策修訂法規不足之處,縣政府仍未辦理,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6月訂定「金門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後端轉運及再利用管制計畫」,以落實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控機制,達成維護公共交通及環境衛生等目標。
審計室指出,縣政府為有效管理及利用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落實收容處理場所設置管理,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水利及安全,於93年10月間訂定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其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並於96年3月14日修正為金門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自治條例,以管控營建剩餘土石方。
然而,審計室於112年3月查核發現,內政部營建署(於112年9月20日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於108年9月11日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後,收容處理場所後端去化即納入全流程管控,惟金門縣政府並未配合上開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訂定收容處理場所產出物料後再出場之後端轉運及再利用管理機制相關規範,又內政部營建署辦理109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建請縣政府儘速配合政策修訂法規不足之處,縣政府仍未辦理,審計室遂於112年3月函請縣政府檢討改善。
審計室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縣政府已於113年6月訂定「金門縣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後端轉運及再利用管制計畫」,以落實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控機制,達成維護公共交通及環境衛生等目標。
發布單位:
金門縣審計室(發布日期:2024-08-29)
被審核機關:
金門縣政府
施政主題細項:
公有財產,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