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推動共享運具重大違規聯合通報機制未臻完善,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將毒駕行為納入停權通報事項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推動共享運具重大違規聯合通報機制,防杜重大違規駕駛使用共享運具,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局未將「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駕駛行為(下稱毒駕)納入重大違規停權通報事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於113年6月將毒駕行為納入通報事項,提升交通安全。
審計處指出,交通局為保障用路人交通安全,於111年6月1日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及轄內iRent、GoSmart、WeMo、GoShare等4家共享運具業者,建立重大違規駕駛聯合通報機制,針對「酒駕」、「無照駕駛」、「冒名借用帳號」及「嚴重超速」等4項重大違規情事,由原先僅單一業者對違規會員施予停權處分,改為透過上開聯合通報機制,分享違規會員資訊予其他共享運具業者,拒絕受理其新申請註冊或繼續使用共享運具,截至112年10月底止,經予以停權之會員數量計460筆。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毒駕情事均適用同一罰則,應同屬重大違規行為,惟現行重大違規聯合通報機制未將毒駕納入停權通報事項,無法有效防杜相關違規駕駛人使用共享運具,審計處遂於113年1月函請交通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毒駕影響駕駛人判斷與反應能力,可能嚴重傷害用路人,交通局已於113年6月1日將毒駕行為納入重大違規停權通報事項,如經通報將予停權使用共享運具,以遏止重大違規情事發生,保障用路人交通安全。
審計處指出,交通局為保障用路人交通安全,於111年6月1日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交通警察大隊及轄內iRent、GoSmart、WeMo、GoShare等4家共享運具業者,建立重大違規駕駛聯合通報機制,針對「酒駕」、「無照駕駛」、「冒名借用帳號」及「嚴重超速」等4項重大違規情事,由原先僅單一業者對違規會員施予停權處分,改為透過上開聯合通報機制,分享違規會員資訊予其他共享運具業者,拒絕受理其新申請註冊或繼續使用共享運具,截至112年10月底止,經予以停權之會員數量計460筆。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0月查核發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毒駕情事均適用同一罰則,應同屬重大違規行為,惟現行重大違規聯合通報機制未將毒駕納入停權通報事項,無法有效防杜相關違規駕駛人使用共享運具,審計處遂於113年1月函請交通局檢討妥處。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毒駕影響駕駛人判斷與反應能力,可能嚴重傷害用路人,交通局已於113年6月1日將毒駕行為納入重大違規停權通報事項,如經通報將予停權使用共享運具,以遏止重大違規情事發生,保障用路人交通安全。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23)
被審核機關: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