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部分學校辦理校園場地委託經營案件,未依契約規定向廠商收取及短報繳廠商應負擔之營業稅,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依規定補收及繳納稅款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所屬高中(職)以下學校辦理校園場地委外營運案件,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部分學校未依契約規定向廠商收取及短報繳廠商應負擔之營業稅,經函請檢討改善,各校已依契約規定補收及繳納營業稅,落實履約管理及租稅課徵機制。
審計處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規定,公務機關之收入,如係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近年臺北市立高中(職)以下學校辦理校園場地委託經營案件之收入,均係納列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並於契約規範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臺北市立高中(職)以下學校108年1月至112年10月間辦理校園內各類運動場(館)、球場、活動中心、游泳池、地下停車場等區域之委託經營案件,計有7所學校未依契約規定向廠商收取及短報繳廠商應負擔土地租金及權利金收入之營業稅,履約管理機制未臻周妥,審計處遂於113年2月函請教育局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督促前開7所學校全面完成清查,並於 113年6月底前,依契約規定向廠商追繳及補繳納營業稅款544萬餘元,落實履約管理及租稅課徵機制。
審計處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規定,公務機關之收入,如係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近年臺北市立高中(職)以下學校辦理校園場地委託經營案件之收入,均係納列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並於契約規範應依上開規定課徵營業稅。
然而,審計處於112年11月查核發現,臺北市立高中(職)以下學校108年1月至112年10月間辦理校園內各類運動場(館)、球場、活動中心、游泳池、地下停車場等區域之委託經營案件,計有7所學校未依契約規定向廠商收取及短報繳廠商應負擔土地租金及權利金收入之營業稅,履約管理機制未臻周妥,審計處遂於113年2月函請教育局督促檢討改善。
審計處表示,經追蹤改善情形,教育局已督促前開7所學校全面完成清查,並於 113年6月底前,依契約規定向廠商追繳及補繳納營業稅款544萬餘元,落實履約管理及租稅課徵機制。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發布日期:2024-08-23)
被審核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中(職)以下學校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促進民間參與